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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中建堪舆环境研究院 章程

时间:2012-7-24 9:17:34  作者:堪舆研究院  来源:堪舆研究院  查看:344  评论:16
内容摘要:中建堪舆环境研究院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院名称为:北京中建堪舆环境科学研究院 第二条 中建堪舆环境研究院(简称),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注册、登记...
5、北京中建堪舆环境研究院__章程

中建堪舆环境研究院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院名称为:北京中建堪舆环境科学研究院
第二条    北京中建堪舆环境研究院(简称中建堪舆),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号码:11010801128732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代码证号为67962522—5。
    该院独具法人资格、集体所有制、是由热心环境保护、堪舆风水文化事业的领导人士及专家组建而成、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属于学术研究与应用为一体的实体单位。
第三条    研究院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围绕实现国家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围绕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保护环境、防灾减灾,力求周易风水文化与现代社会科学的结合日益完善 ,为了更好的促进传统创新,研究院旨在“传承中华文明、弘扬国宝周易风水文化”,创建健康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为构建和谐、繁荣社会经济发展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院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建堪舆环境研究院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国家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二)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
(三)开展环境保护(重点是环境权益维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重大环境问题调查研究,科学论证,为制定环境保护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信息支持。
(五)进行环境保护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为企业的污染防治和环保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六)团结、凝聚各社团组织以及各部门、各行业的力量,共同参与和关爱环保工作,加强环境监督,以减轻自然灾害为主体,综合研究各种综合性自然灾害,做好减灾防灾决策咨询、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等工作,进一步增强全国人民利用科学技术减灾防灾、趋利避害的意识和能力;
(七)促进灾害科学的发展和科技人才的成长,减少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损失,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协助和配合政府实现国家环境目标、任务,促进中国环境事业发展:(八)开展有助于环境的公益性活动,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研究员(会员)
第七条    本院包括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环境科技工作三年以上的环境科技工作者;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干部;环境科技实业家或从事宣传教育、环境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各方面人士。
(四)在易学文化领域内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会薇、会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所有会员统一上网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院长、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院长、副院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院长、副院长、秘书长任期5年。院长、副院长、秘书长任期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院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由“中建堪舆环境研究院”提供注册资金与部分活动经费;
(二)捐赠、 会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研究员(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8年8月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中建堪舆环境科学研究院

200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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